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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贵满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李贵满,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住所地抚宁县抚宁镇长征路176号。企业代码80546050-6。负责人:崔小中,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贵满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邸会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贵满为其所有的冀C×××××号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自2014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19日,商业险的保险期间为自2014年8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2015年1月17日23时,原告司机马立杰驾驶被保险车辆沿20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昌黎县两山乡樵夫山村路段时左轮胎脱落,脱落的轮胎与对向行驶的王成驾驶的吉A×××××号重型货车相撞,至吉A×××××号重型货车掉落的碎片飞溅到郭松凡停放在路边的冀C×××××号轿车上,后吉A×××××号重型货车又撞在公路北侧的潘希存、赵子阳、宋江帅家房屋与物品及电线杆上,造成三方车辆及三方房屋、物品、有线电视光缆损坏的交通事故。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马立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30027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前赔偿原告李贵满保险金20500元。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邸会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李梓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