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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又祥与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仙桃市三山劳务有限公司、赵治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又祥,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仙桃市三山劳务有限公司,赵治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陈又祥,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郑爱兵,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西端城市花园b幢一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彭鹏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德生,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省仙桃市三山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西端城市花园b栋601室。委托代理人彭国林,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治生,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李乾国,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又祥与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仙桃市三山劳务有限公司、赵治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又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又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又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8元,减半收取3334元,由原告陈又祥负担。审 判 长  赵池方审 判 员  朱敬甫人民陪审员  叶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