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又祥与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仙桃市三山劳务有限公司、赵治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又祥,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仙桃市三山劳务有限公司,赵治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陈又祥,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郑爱兵,仙桃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西端城市花园b幢一单元601室。法定代表人彭鹏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德生,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省仙桃市三山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西端城市花园b栋601室。委托代理人彭国林,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治生,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李乾国,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又祥与被告湖北省仙桃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仙桃市三山劳务有限公司、赵治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又祥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又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又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8元,减半收取3334元,由原告陈又祥负担。审 判 长 赵池方审 判 员 朱敬甫人民陪审员 叶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