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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波申请徐显超宣告死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江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波,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委托代理人杨念文,黑龙江杨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波要求宣告徐显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波诉称:她与徐显超系母子关系,2010年5月14日,徐显超与大连广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远洋船员工作协议》,徐显超被派遣到福州宏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095号渔船工作。2010年7月3日上午,当该船行驶至莫桑比克海峡作业时,因当时风浪很大,徐显超被海浪打入海中,救援二天仍未找到,徐显超失踪至今已经超过四年时间,故申请宣告徐显超死亡。经审理查明:徐显超,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黑龙江省龙江县人,与申请人王波系母子关系。2010年5月14日,徐显超与大连广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远洋船员工作协议》,徐显超被派遣到福州宏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所属的095号渔船工作。2010年7月3日上午,当该船行驶至莫桑比克海峡作业时,因当时风浪很大,徐显超被海浪打入海中,救援二天仍未找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徐显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徐显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显超因出海发生海事事故,不慎落海下落不明,属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福远渔095号全体船员及大连广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证实徐显超不可能生存,故利害关系人王波申请宣告徐显超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显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都兴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长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