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珙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梁义辅与珙县隆发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义辅,珙县隆发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梁义辅,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珙县隆发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巡场镇三合村1社。法定代表人刘增强,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梁义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珙县隆发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珙县隆发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在珙县巡场镇人民政府应领取的奖补资金36434.57��(大写叁万陆仟肆佰叁拾肆元伍角柒分)。此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烽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