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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上农气体有限公司与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上农气体有限公司,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033号原告上海上农气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傅伯连。委托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农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文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