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荆州市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桂华、荆州市汤氏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州市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谭桂华,荆州汤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荆州市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雄芳,总经理。被申请人:谭桂华,男被申请人:荆州汤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宝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荆州市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桂华、荆州汤氏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荆州市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谭桂华、荆州汤氏实业有限公司180万元的不动产拍卖款或者查封等值的财产,陈虹军、叶太玉用共同共有的位于沙市区红门路宏泰.中央华府16栋2门3楼1号,房产证号:荆州房产证沙字第2012062**号的房屋,李志刚用科雷鄂DM69**小型越野客车,陈坤用高尔夫鄂DC24**小型轿车,花娟用福特牌鄂DM11**号小型轿车,共同为申请人荆州市铭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申请人谭桂华、荆州汤氏实业有限公司180万元的不动产拍卖款或者查封等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虹军、叶太玉共同共有的位于沙市区红门路宏泰.中央华府16栋2门3楼1号,房产证号:荆州房产证沙字第2012062**号的房屋。三、查封担保人李志刚科雷牌鄂DM69**小型越野客车,陈坤高尔夫牌鄂DC24**小型轿车,花娟福特牌鄂DM11**小型轿车各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阳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