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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学山与冀中能源邯矿集团亨健矿业公司、河北鑫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张学山。委托代理人朱桂岭,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斌,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中能源邯矿集团亨健矿业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康庄乡姬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布铁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鑫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彭常街原网通公司3楼。法定代表人王金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山与被告冀中能源邯矿集团亨健矿业公司、河北鑫安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吴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郭艳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