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吴凤英与吴厚彪、王菊仙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英,吴厚彪,王菊仙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261号原告吴凤英。委托代理人华旭斌,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厚彪。被告王菊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英诉被告吴厚彪、王菊仙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凤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凤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