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终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国敏与李翠坤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翠坤,李国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翠坤,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石明,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晓芳,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翠菊,石家庄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翠坤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2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只有农户成员才有权在承包土地上耕种。本案被上诉人不属于袁小春家庭成员,故在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将承包地共5.1亩由被上诉人负责耕种收益,实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原审对于是否经发包方同意的事实未予查明。另应查明袁小春去世后,其女儿是否在新的居住地生产生活,是否还属于袁小春承包户内的成员,以确认是否有权继续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24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卢 亮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