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马×,女,1954年7月2日出生,北京贵族鞋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张×,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原告马×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诉称:自结婚后,被告根本没有找工作的意愿,整天游手好闲,失去一个男人对家庭的任何担当,没有工资收入。被告长期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不准原告接触外界,即使勉强同意,之后也是吵架。2006年领取结婚证后,被告把原告做为己有,由于夫妻年龄差异,精神上得不到及时缓解,多年来,精神上给原告带来极大伤害。以上事实证明,原、被告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现状已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再无持续婚姻的必要性,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马×与被告张×离婚。被告张×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生活中有不如意,有争吵,但是原告说的与事实不符。从1995年我们就住在一起,同居到2004年11月24日。我们感情基础很好,要不然不可能同居9年。婚后我们感情也很好,我也不是一直没有工作,我1997年辞职的,之后也干过其他工作。我俩的矛盾是从去年10月份开始的,就是因为原告兵团聚会的事情。我不能容忍的就是原告不拿我当回事,男人是家里的支柱,有事情都应该跟我商量,但她出去玩没有给我打过一个电话,连报个平安都没有过。原告兵团的人比较杂,我做的事、说的话都是为她好,我们生活中是有一些小矛盾,但我从来没想过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与被告张×因工作相识,恋爱9年后于2006年12月8日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之后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家庭琐事,逐渐出现矛盾。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共同生活的基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张×表示与原告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原告马×则坚持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马×与被告张×恋爱9年后结婚,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近10年的婚姻生活中,难免会出现矛盾和摩擦,但夫妻感情并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目前尚有共同生活的基础。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建立信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家庭,加强夫妻感情上的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应当能够修复。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马×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的离婚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七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