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1026号原告潘某某,女,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苏村镇。委托代理人王永良,系陕西省大荔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苏村镇。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表示其实并不想离婚,只是因急于治病,欲借离婚来让被告出钱看病,才起诉离婚。另外,潘某某对于在本案立案前,被告李某已经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因潘某某在西安住院治疗,其并不知道李某已经起诉离婚。现原告潘某某自愿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芳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