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立民申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立民申字第0001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陈某,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8月3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再审人陈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4年10月29日由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北民二初字第0220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审被告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陈某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陈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祖福山代理审判员 胡占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