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被告陕西博盛隆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陕西博盛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系袁某某丈夫。被告陕西博盛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公司行政人事总监。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陕西博盛隆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段存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