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许某与游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游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26号原告:许某,女,199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猛,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游某,男,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原告许某诉被告游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剑锋适用简易程序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山、刘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某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聊天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女儿“游梓妍”。因双方了解甚少,同居后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无法共同生活,现已分居大半年。请求判令同居期间所生女孩“游梓妍”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游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许某与游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游梓妍”。因双方同居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因产生矛盾而分居生活,非婚生女游梓妍现随许某生活。许某为游梓妍的抚养问题起诉来院。庭审过程中,许某自愿放弃要求游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许某的身份证,太和县城关镇镜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许某、游某的户口本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许某、游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期间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许某与游某的非婚生女游梓妍尚年幼,且一直随其母许某生活,继续跟随其生活更有利于女儿的成长及××,因此,许某要求抚养游梓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庭审中许某自愿放弃要求游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许某与游某所生非婚生女“游梓妍”由许某自行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磊附: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