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王艳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王艳芝,冯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南一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616071-9。代表人孟斐,行长。委托代理人胥爱国,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副行长,住该单位。被告王艳芝,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号*室。被告冯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号*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王艳芝、冯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6元,减半收取36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燕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