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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尚苗、储汉清与储汉清、余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987号原告:陈尚苗,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程晨阳,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汉清,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余根生,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尚苗诉被告储汉清、余根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尚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尚苗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尚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0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原告陈尚苗负担。审判员  汪全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