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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马鞍山春园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晋毅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马鞍山春园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晋毅置业有限公司,王妍,任敖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8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李晓,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俊,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春园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花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妍,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安徽晋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王妍。被告:任敖根,男,1958年3月2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诉被告马鞍山春园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晋毅置业有限公司、王妍、任敖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五被告价值5215677.68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春园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晋毅置业有限公司、王妍、任敖根存款521567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雍自涛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