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一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市西办事处黄河五路498号一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水落坡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刘国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房产与车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滨州盛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间一年,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玉华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劳建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