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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邱仕华与广州华广物流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5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仕华,广州华广物流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59号原告邱仕华,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广州华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骏达路10号3栋办公楼2楼202号。法定代表人林彤。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正街9号。法定代表人徐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仕华与被告广州华广物流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仕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仕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罗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