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邱仕华与广州华广物流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5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仕华,广州华广物流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59号原告邱仕华,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广州华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骏达路10号3栋办公楼2楼202号。法定代表人林彤。被告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正街9号。法定代表人徐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仕华与被告广州华广物流有限公司、中兴地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仕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仕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罗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