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瑞虎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陆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瑞虎纺织品有限公司,陆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195-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瑞虎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燕飞。委托代理人:肖江涛。被告:陆明霞,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瑞虎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功素代理审判员 张红卫人民陪审员 陈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璐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