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3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田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379-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族。被执行人田某某,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城民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田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田某某协助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办理房产过户及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925元。现款项已全部执行回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房产过户手续由相关部门正在协助办理,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渭城民初字第0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