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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代俊与戢逢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356号原告代俊。委托代理人张正新,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提起诉讼,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少华,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提起诉讼,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戢逢献。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俊的委托代理人张正新、被告戢逢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俊诉称:2012年原告给被告建房,被告拖欠原告建房材料款21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被告后于2014年元月29日给原告出具一欠条,欠到原告现金21000元整,约定2014年还清。现因索要无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戢逢献辩称:欠款属实。2012年房屋建起后,欠他24500元,给了他3000元,500元他说不要了,并于2014年元月29日给代俊出具了一个21000元的欠条。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戢逢献建房时,代俊给其拉砖和沙。房屋建起后,戢逢献尚欠代俊砖、沙款24500元。2014年元月29日,戢逢献给了代俊3000元,代俊表示少要500元,戢逢献便给代俊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代俊现金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戢逢献,2014.元.29号”。后因代俊找戢逢献索要欠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戢逢献给付欠款21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代俊���求被告戢逢献给付欠款21000元的诉讼请求,有被告戢逢献出具的欠据证实,且其当庭认可欠款属实,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代俊要求被告戢逢献给付欠款利息的请求,因没有提出具体计算标准,也没有具体数额,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戢逢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代俊欠款21000元。二、驳回原告代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戢逢献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故被告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元。户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杨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毛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