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与马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天元支行,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55109116-4。负责人张成木,行长。被执行人马旌,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天元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天元支行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陈益民执行员 何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