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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梁子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子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2370号罪犯梁子崇,原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于2014年11月28日���至广西柳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子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9月2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178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梁子崇无期徒刑的刑罚准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32年9月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柳州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柳州狱减字第88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梁子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梁子崇提请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子崇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102.3分。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梁子崇在服刑期间的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子崇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从严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子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31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立���审 判 员 覃 海 用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 传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