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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行受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正金诉丘北县人民政府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金,丘北县人民政府,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丘行受字第5号起诉人赵正金,男,1964年8月8日生。被起诉人丘北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赵某某,男,约60岁。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赵正金起诉丘北县人民政府“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纠纷案件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父母自1953年取得争议地“下寨麻梨一箐”的使用权,25年前,起诉人三兄弟分家后,该地分给起诉人使用。近几年来,第三人多次干预起诉人管理使用该地。起诉人多次向丘北县人民政府法制科反映,要求对该争议地确权。但被起诉人未依职权作出处理决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责令被起诉人对争议地土地使用权作出处理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正金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温孝明审判员  陈威然审判员  赵容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