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虞新民与吴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394号原告虞新民,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吴秀英,女,193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新民诉被告吴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新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