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志芬与黄志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芬,黄志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黄志芬,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黄志锦,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芬诉被告黄志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古应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裕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