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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河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河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7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河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第三人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河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在法院限定其缴纳诉讼费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