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特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张莽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张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特字第33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1159号。负责人:陈果,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国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君毅,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张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申请人在2015年4月27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陈学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卓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