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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枫法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潮州市枫溪雅艺陶瓷制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潮州市枫溪雅艺陶瓷制作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枫法民初字第18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被告:潮州市枫溪雅艺陶瓷制作厂,地址潮州市枫溪区安揭公路詹厝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卫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潮州市枫溪雅艺陶瓷制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折半收取为人民币1074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麦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烁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