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正吉与王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吉,王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19-2号原告:李正吉,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朱清宇,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恒,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吉与被告王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吉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李正吉负担。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