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执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韩茂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明,韩茂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247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明,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交警大队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韩茂亮,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公安局看守所干警,住济南市。本院作出的(2014)历商初字第1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明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明与被执行人韩茂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未申请财产保全,故我院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建明与被执行人韩茂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维红审判员 孙志彬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绍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