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91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