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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杜纯军与姬中凤、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纯军,姬中凤,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杜纯军。委托代理人朱启伟、胡殿全,延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姬中凤,曾用名姬中风。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路239号。法定代表人赵洁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纯军诉被告姬中凤、河南省济源市太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杜纯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纯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杜纯军承担。审 判 员 李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