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调确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萍、林增勇等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萍,林增勇,林旭,李基隆,袁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调确字第22号申请人陈萍,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人林增勇,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法定监护人陈萍(系林增勇妻子),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人林旭(系陈萍儿子),男,199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学生。申请人李基隆(系陈萍姨夫),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袁火英(系李基隆妻子),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男,顺昌县双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陈萍、李基隆共同拥有位于顺昌县双溪城南中路XX号X层店面一间,房产证号:顺房权证顺昌字第××号、顺房权证顺昌字第××号,土地证号:顺国用(2010)第1-31X**号。该店面登记在申请人李基隆、陈萍名下,双方各占50%份额。申请人林增勇因车祸导致精神分裂症,至今仍在平谭精神医院住院治疗。现申请人李基隆、袁火英、林增勇、陈萍、林旭就上述不动产的赠与事宜于2015年5月25日在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一、申请人李基隆、袁火英共同确认登记在申请人陈萍名下的位于顺昌县双溪城南中路XX号X层店面的50%的所有权虽然仅登记在陈萍名下,但系申请人陈萍、林增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属申请人陈萍、林增勇共有。二、申请人陈萍、林增勇愿意将其夫妻共有的位于顺昌县双溪城南中路XX号X层店面的50%份额[房产证号:顺房权证顺昌字第××号、顺房权证顺昌字第××号,土地证号:顺国用(2010)第1-31X**号]赠与给申请人林旭。申请人李基隆、袁火英对此表示无异议。三、申请人李基隆、袁火英、陈萍、林增勇共同确认赠与发生后,申请人林旭拥有上述店面50%的产权。四、申请人李基隆、袁火英、陈萍、林增勇同意申请人林旭自行到房管所、土地局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五、申请人李基隆、袁火英、林增勇同意申请人林旭委托其母陈萍代其到房管所、土地局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现因申请人李基隆、袁火英、林增勇、陈萍、林旭于2015年5月25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上述协议的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李基隆、袁火英、林增勇、陈萍、林旭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基隆、袁火英、林增勇、陈萍、林旭因财产赠与纠纷于2015年5月25日在顺昌县人民政府双溪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文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东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