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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407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公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景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吉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