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407号原告陈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公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景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吉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