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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何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林方元,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何恩维,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林方元与被执行人何恩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恩维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林方元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陈益民执行员 何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