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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二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谦与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小北道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谦,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小北道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二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谦,男,194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安。委托代理人高晓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小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法定代表人万景玉,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玉宽,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谦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小北道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国坤审判员  其其格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