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旬邑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邑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城关镇某村,村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某村,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旬邑县人民法院(2010)旬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标的款,但被执行人至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旬邑县农业银行支行营业部账户455300460046224中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旬邑县农业银行支行营业部账户455300460046224中存款7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