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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席晓峰、席晓雨与辽源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晓峰,席晓雨,辽源市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席晓峰,男,汉族,住辽源市。申请执行人席晓雨,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医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晓峰、席晓雨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辽源市中医院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