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其升、李其升诉王强与王强、李理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升,王强,李理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李其升。被告王强。被告李理理。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地址潍坊市奎文胜利东街47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升诉王强、李理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未治疗终结申请中止审理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亚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鲁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