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唐汇云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汇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津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汇云,绰号“唐满”,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津市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流氓罪,1983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2月8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津市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3月25日被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以津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汇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月波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欧阳高兴、刘士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辰辰担任记录。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汇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汇云在2014年11月至12月间,先后3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汇云在津市市文化小区附近向吸毒人员辛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和约0.2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得赃款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汇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辛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2、2014年12月5日9时许,被告人唐汇云在津市市文化小区向吸毒人员辛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得赃款100元。辛某购买毒品后途经津市市妇幼保健院附近时,被津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1塑料小包装着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疑似甲基苯丙胺混合物,净重共计0.17克。所查获的疑似毒品经常德市刑事科学技术室研究所检验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汇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辛某的证言;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鉴(理化)字(2014)1245号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3、2014年12月5日10时许,津市市公安局通过采取“控制下交付”手段,在津市市文化小区附近将正与吸毒人员辛某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唐汇云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7包共计22粒,净重2.06克,疑似甲基苯丙胺9小包,净重4.84克。所查获的疑似毒品经常德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汇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津市市公安局津公(刑)扣字(2014)0138号扣押决定书;证人辛某的证言;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鉴(理化)字(2014)1246号物证检验报告;津市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唐汇云的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以上事实,还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汇云的户籍资料,津市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控制下交付审批表、线索来源与抓获经过,本院(83)法刑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津市监狱(88)字第10-73号释放证明书;证人辛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唐汇云的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汇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数量达7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汇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汇云具有犯罪前科,且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汇云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的意见适当,并处罚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汇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月 波人民陪审员 欧阳高兴人民陪审员 刘 士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辰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