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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二终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孟州市化工镇石井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赵某,孟州市化工镇石井学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二终字第00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代表人杨军生,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春红,河南诤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法定代理人赵保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化工镇石井学校。代表人徐占良,校长。委托代理人范建设,该单位工作人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孟州市化工镇石井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孟民南初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05元,减半收取为140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席东彦代审判员  焦红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