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溪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强,男,1987年3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2013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23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市南溪区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宜南检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徐强从南溪区南溪镇长江国际小区搭木楼梯攀爬至阳台,通过窗户进入被害人何某某室内,在何某某家客厅茶几抽屉内盗窃了300余元的现金。2014年6月,在长江国际小区,徐强先后两次通过窗户进入闲置房屋802室,再沿802室厨房外管道攀爬至楼下702室,通过厨房窗户进入被害人樊某某室内,第一次进入室内未盗得财物。第二日再次以同样方式进入室内,将樊某某家客厅内的索尼液晶电视盗走并以2000元的价格卖掉。被盗索尼液晶电视经宜宾市南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500元。2014年6月25日,徐强通过楼梯口窗户进入长江国际小区多层区闲置房屋,随后沿302室厨房外管道攀爬至楼上厨房,通过厨房窗户进入被害人林某某的住宅内,在客厅内靠阳台的电脑桌上窃得索尼牌和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在电脑桌上方书柜内放置的钱包内窃得现金2300余元,在客厅沙发上窃得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被盗的华硕笔记本电脑、索尼笔记本电脑、苹果平板电脑经宜宾市南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分别为1600元、2400元和2024元。2014年7月3日,在长江国际小区,徐强通过天燃气管道攀爬至5楼厨房,通过厨房窗户进入被害人沈某某室内,在卧室内从沈某某的手提包内窃得现金200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被告人徐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强对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徐强从宜宾市南溪区街道长江国际小区阳台搭木楼梯攀爬至阳台,通过窗户进入被害人何某某室内,将何某某家客厅茶几抽屉内盗窃了现金300余元。2014年6月,被告人徐强先后两次通过窗户进入长江国际小区闲置房屋,再沿厨房外管道攀爬至楼下,通过厨房窗户进入被害人樊某某室内,第一次进入室内未盗得财物。第二日再次以同样方式进入室内,将樊某某家客厅内的索尼液晶电视盗走并以2000元的价格卖掉。被盗索尼液晶电视经宜宾市南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500元。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徐强通过楼梯口窗户进入长江国际小区多层区闲置房屋,沿厨房外管道攀爬至楼上厨房,通过厨房窗户进入被害人林某某的住宅内,在客厅内靠阳台的电脑桌上窃得索尼牌和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各一台,在电脑桌上方书柜内放置的钱包内窃得现金2300余元,在客厅沙发上窃得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被盗的华硕笔记本电脑、索尼笔记本电脑、苹果平板电脑经宜宾市南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分别为1600元、2400元和2024元。2014年7月3日,被告人徐强通过长江国际小区2栋1单元天燃气管道攀爬至5楼厨房,通过厨房窗户进入被害人沈某某室内,在卧室内从沈某某的手提包内窃得现金200余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受案立案情况;2、现勘资料,被盗现场长江国际小区情况;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通过电脑保修卡上的条码查询得知被盗华硕笔记本电脑索尼笔记本电脑型号及生产日期;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住长江国际小区,2014年6月10日自己早上8点出门,晚上8点30分回家时发现家里现金被盗;5、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住长江国际小区,2014年6月25日早上9点自己起床后发现家里索尼笔记本电脑、华硕笔记本电脑、苹果平板电脑以及现金3000余元被盗,发现厨房窗台上有脚印;6、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住长江国际小区,2014年6月19日7时30分发现家里的液晶电视及沙发垫子、金项链、戒指、毛毯、床单、被子、羽绒服等被盗,家里阳台玻璃门锁被撬开;7、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己住长江国际小区,2014年7月3日早上7点30分左右自己起床时发现钱包在厨房窗户处,家里现金2000余元被盗;8、被告人徐强的供述及现场指认笔录,证实2014年6、7月份,自己在长江国际小区10几楼空房内睡觉,有天晚上8点过自己搭一个梯子爬到楼上,从阳台窗户进入室内,将客厅茶几抽屉里的零钱300余元盗走;另外有一天自己在长江国际小区楼层较矮的一家四楼,自己先从楼梯间翻窗户进入一家未装修的房内,沿水管爬到四楼住户厨房进入室内,将客厅的华硕笔记本电脑、索尼笔记本电脑、苹果平板电脑以及现金二千二三盗走;还有一次在长江国际楼层较高的那边,自己先翻进一家没装修的房子,从厨房沿管道进入7楼还是8楼的住户,第一次偷了金项链结果卖时说不值钱就扔了,第二次进去用床单、沙发垫子将室内的电视机包着盗走,电视机卖了2000元;还有一次也是在楼层较高那边,晚上一两点钟的时候,自己从底楼沿墙外的铁管道往上爬,从一家住户厨房窗户进入室内,在一间卧室内看到一个包包,自己将包包拿到厨房,将包内现金200余元盗走;经现场指认,被告人徐强辨认出盗窃电视等物地方为9栋,盗窃200余元现金为2栋,盗窃300余元现金为8栋,盗窃电脑等物为9栋;9、手印鉴定书,证实从2栋窗户外天燃气管道上提取的指纹为被告人徐强右手食指所留;10、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索尼液晶电视机价值3500元,被盗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1600元,被盗索尼笔记本电脑价值2400元,被盗苹果平板电脑价值2024元;11、前科资料,证实被告人徐强于2013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12、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徐强系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况文静审 判 员 何夙志人民陪审员 尹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秀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