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终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泰州市耀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泰州市融通航运有限公司、周雨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州市融通航运有限公司,泰州市耀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雨权,周小梅,周志荣,丁启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融通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莲花7区65幢106室。法定代表人吴月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耀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桐,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周雨权。原审被告周小梅。原审被告周志荣。原审被告丁启梅。上诉人泰州市融通航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耀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雨权、周小梅、周志荣、丁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商初字第0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15日,本院向上诉人泰州市融通航运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泰州市融通航运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泰州市融通航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邹 宇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