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淑杰与钱志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杰,钱志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560号原告陈淑杰。被告钱志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杰与被告钱志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