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静与吴晓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静,吴晓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24号申请人刘静,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耿守信,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仪虹,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晓会,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刘静与被申请人吴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晓会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的钢琴30架、古筝17架、儿童碰碰车69台、儿童自行车25台、电脑10台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0万元。担保人王建有以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晓会名下的位于赤峰市松山区的钢琴30架、古筝17架、儿童碰碰车69台、儿童自行车25台、电脑10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二、对担保人王建有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志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