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新建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新建村村民委员会,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新建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5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王廷顺,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东营市河口区顺成咨询中心。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新建村村民委员会,驻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新建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村委主任。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新建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驻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新建村。负责人:孙某某,男,汉族,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新建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组长,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聂义鹏,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新建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新建村村民委员会第三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房丽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消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