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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建所、谭彩英等与张生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建所,谭彩英,刘奥鑫,张晓庆,张生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刘建所。系死者刘雄雄父亲。原审原告:谭彩英。系死者刘雄雄母亲。原审原告:刘奥鑫。系死者刘雄雄之子。法定代理人:张晓庆,系刘奥鑫母亲。原审原告:张晓庆。以上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生义。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凯,该公司经理。原审原告刘建所、谭彩英、刘奥鑫、张晓庆与原审被告张生义、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肥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李保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