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郑增华与陈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增华,陈荣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609号原告郑增华。委托代理人吾福男、朱彩娟。被告陈荣生。原告郑增华诉与被告陈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林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郑增华以被告陈荣生已自行履行付款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增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增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元,由原告郑增华负担。审判员 苏林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肃 百度搜索“”